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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輔導學生親子議題的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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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技大學 諮商輔導中心 陳瑞金兼任心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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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來談學生的困擾議題中,家庭議題特別是親子議題,可能是持續影響又不易擺脫的困擾,一方面是家庭內的互動通常具有重複性,且持續多年,以致影響深遠(翁樹澍、王大為譯,1999),不同於同儕或師生關係為期有限、會隨著不同求學階段而結束;另一方面血緣關係亦非朋友等關係般較容易選擇或取代,且學生可能因須返家、仰賴家庭經濟支持而難以避免接觸;加上這些在家庭互動中所學到的角色、期待與關係模式,於離家或非原生家庭的人際相處會不斷重演(吳麗娟等譯,2017),故協助學生處理家庭議題甚為重要並有其困難與複雜性,加上輔導學生的家庭議題時常僅能進行個別晤談的限制,為期能拋磚引玉,故以下試略述親子議題時可以留意的主題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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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處理CL的情緒或抗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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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親子議題首先面臨的挑戰是,在華人孝道文化中,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可能隱微的影響著晤談,訴說父母的「不對」可能被認為不孝或禁忌,甚至被認為是對家庭或案父母忠誠的背叛;其次,案主於想起或描述自己或父母的「不恰當」行為時,可能引發來談者的罪惡感、羞愧感,或擔心訪談者對自己看法的想像與顧慮而阻礙晤談;再則,該經驗亦可能再次引發事件當時的強烈感受與回憶,而這是案主長期想要逃避的。故晤談時應尊重來談者探討家庭議題的意願與準備,形塑相當程度的安全晤談關係,協助案主了解釐清討論家庭或父母的目的,是為了重新檢視、處理影響來談者情緒的經驗,而非是評判對錯或指責,並於需要時探索與處理討論此議題中案主可能擔心或在意的內容,使其感受接納與支持,以消減深入晤談的阻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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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議題於個別晤談時可能的探討主題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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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評估與穩定案主現在的身心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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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探索家庭議題可能湧現強烈的情緒衝擊,例如家暴、性侵或被遺棄等,故需要評估與協助案主培養足夠的身心強度與資源,以承受、因應探索時與離開晤談室以後的身心狀態變化。例如:先減輕案主的睡眠困擾、過度焦慮壓力源以及練習呼吸放鬆等以穩定生活與身心,並對於探索家庭議題可能引發身心擾動的現象與因應方式進行衛教,以及若於晤談後希望與家人對話,可於對話前、後與訪談者討論等,以避免案主本身、家庭關係或晤談關係出現意外的負向影響或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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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童年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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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童年的不愉快甚至是創傷經驗,可能於意識或潛意識層面持續影響案主多年,以目睹家暴或/且被家暴為例,斷續想起童年的衝突事件或畫面而失眠,或者因為家人的言辭或對待方式,引發案主的被遺棄感、無價值感等卻不自知。故引導案主回到童年事件,以童年狀態重新感知當時想法與感受,理解當時發生什麼事?訪談者可以親自或協助現在的案主執行類似「照顧內在小孩」的介入,包含:1.撫慰童年案主的情緒:以安慰童年案主所遭受的驚嚇、擔憂與哀傷等的諸多感受,例如以現在案主這位成熟的大哥哥或大姊姊,對當年害怕的小案主說說話;2.理解與重新架構童年案主的經驗:有些案主可能以現在的心智能力或狀態,或依內化或記憶中案父母的想法、價值觀等看待、批判童年的案主,故可邀請現在的案主依據事件當時童年案主的心智發展與情境脈絡的狀態,重新整理與理解案主當年這樣年紀小孩的反應,或許會發現當時不是「對的或好的」行為,卻是正常的或可以理解的反應,進而改善案主的負向自我理解與自我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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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前案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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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對案父母的情緒或不理解可能從童年延續到現在,例如:為甚麼當時他/她要這樣對我?或者忽略、合理化以前案父母的不恰當行為,以致案主落入「不乖」孩子等的負向自我認知(吳麗娟等譯,2017)。故除了瞭解案主童年的觀點之外,宜加上現在案主的視框,重新檢視以前案父母的行為,以及當年的時空背景、社會文化與工作、家庭環境,例如案父母的成長經驗、社經知識背景、工作壓力、緊張的夫妻關係或祖父母等親戚的影響,以理解以前案父母的行為脈絡,提供案主重新看待以前案父母與童年案主經驗的機會,或能增加對以前案父母與童年案主的諒解與接納。惟前述介入宜於案主有相當程度的情緒宣洩後進行,過程中亦須留意措辭、案主的狀態與前述主題一之中所述,以減少被認為幫案父母說話或指責案父母的可能性。此中案主對案父母的經驗與議題需要區分與個別處理,並留意其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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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在的案主與案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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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時與現在的案主本身或案父母於身心、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改變,親子雙方卻未必能意識到彼此的變化與期待並因應調整,而呈現界限與情緒的糾結,此影響案主後續的生活故為最主要的介入焦點。其可能方向包含:1.家庭互動模式的理解與因應:覺察家庭/親子習慣的自動化問題行為模式,了解雙方互動中可能的意圖與感受,最重要的是理解CL內在自我想法、感受與期待,進而思考協調可能與偏好的回應方式,尋求取得內、外在的諒解與接納;2.關係定位的選擇:引發案主覺察與選擇目前與未來期待的親子、家庭關係與相處方式的可能性,以及對應的挑戰、影響因素,或許包含畢業前、後的規畫,並了解此關係定位是內在、動態與可調整的,以及此對案主、親子、家庭關係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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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親子關係與晤談雙方於地位、年齡等或有相似,需留意雙方親子互動方式或想像於晤談室中重演的可能性,故訪談者宜避免落入類似案主父母的行為模式。而且,晤談討論內容需以案主說法為主,協調出獨特且接近其真實經驗的敘述(黃孟嬌譯,2008),以此為基礎重新探索、檢視與整理案主的經驗,形成其偏好與有益的故事,並尊重與協助案主協助對其親子關係與未來生活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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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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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歷程取向治療:整合模式。台北市:雙葉書廊。
黃孟嬌(譯)(2008)。敘事治療的工作地圖。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翁樹澍、王大為(譯)(1999)。家族治療理論與技術。台北市: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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