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家庭社會」五問吾答小集之二 |
|
|
|
|
|
|
|
二問:「家庭壓力、危機與家庭暴力」?
家庭「壓力」一種緊張的狀態,當家庭的資源負荷不了需求時就會產生壓力,持續的壓力非但破壞家庭和諧的氣氛,同時也擴大家庭成員彼此間的隔閡(連惠君,2001)。家庭是一個小型社會雛形,若家庭面臨壓力,並需持續維持家庭運作與經營時,家庭成員之間的界限與關係必須保持適宜的距離或界限;家庭界限需由局內人維繫與連結,「界限」必須視家庭成員關係程度拿捏合宜,若家庭成員之間產生隔閡,依情況判斷「壓力」程度,那或許是家庭關係的改變機轉。
|
|
|
|
|
|
|
|
當家庭界限變動時,或許是邁向共識的基礎,亦或是紛爭、危機的開端。危機的定義:事件過程中的一個緊要改變、一個轉捩點、一個不平穩的情況(許巧筠,2002)。「家庭危機」是家庭的內憂外患所引起成員之間的情緒反應,若有效控制內在(過度性或發展性危機,例如:個體或群體改變的危機、情感變化或適應危機、家庭階段性危機)、外在(外在傷害或情境性危機,例如:經濟危機、意外危機)或天然災害的影響因素,則家庭即有處理與應對危機之能力。當「家庭危機」使其成員失去判斷與應對能力時,易產生衝突、對立、疏離,造成家庭陷入混亂,例如:親人逝世、家庭紛爭。當家庭內、外部持續或無間斷產生或造成混亂等危機現象,Broderick稱此情形為危機的超載(crisis overload)。家庭面臨環境的改變或重大事件時,必須以適應新的情境面對或處遇,則「危機」成為家庭重要轉捩點。 |
|
|
|
|
|
|
|
家庭危機超載,並持續無法得到緩解時,無法預期家庭成員累積或隱藏的負面能量;隱性成員會是不定時炸彈,而顯性成員會是展現「暴力」的開端(暴力類別: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等)。暴力是一種強制性的力量,是失去理智並意圖挽救家庭危機的結果與現象;其中試圖訴諸暴力或威脅,強制控制「危機」現象而造成家庭成員的迫害。而家庭暴力的不適當性從過去傳統惡習至今仍存在著,而受暴對像也越來越多層面,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包括:兒童或少年虐待、婚姻暴力、老人虐待等。 |
|
|
|
|
|
|
|
從「社會學習理論」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則家庭暴力是透過「模型化」與「增強」學習暴力行為;即是施暴者藉由家庭成員中的暴力或不良行為之雛形,並透過學習與外來環境影響增強或強化「暴力」行為。。暴力的核心問題是「權力控制」 (Dobash& Dobash, 1980; Nicarthy, 1986) 「發洩」不能再是冠冕堂皇的說辭。親密暴力的發生是一場暴力循環現象,一旦加害人沒有被阻止或懲罰,就會持繼產生下一次的「暴力循環」。而被害者產生的效應,往往情緒無法調適、個人人格、角色失衡。有一些嚴重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受到創傷後,自閉孤立,人格出現重大變化,甚至出現多重人格錯亂的情形( Dunn,1992)。 |
|
|
|
|
|
|
|
愛暴者必需學習自我保護,除了要有心理上的準備,隨時備好重要物品,事前聯絡親友,或可打24小時保護中心專線,請求援助,再由輔導員或社工員介入協助。家庭暴力防制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需消除暴力發生的來源,矯治施暴者的觀點,改善國人對兩性平權的認知,以防止家暴的發生。改變是漫長的路,是值得我們持續努力的,保持一份熱情與活力繼續為家暴防治的工作盡一份力量。
(雲林科技大學兼任心理師 徐學強, ext 267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