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浸戀愛中男女容易被甜言蜜語蒙蔽,所謂「情人眼裡出西施」。許多施暴丈夫在婚前交往時就有暴力傾向,只是妻子在戀愛時,忽略對方暴力性格。在男女親密關係中,我們最擔心對方是危險情人;跟一個本質有問題與人格異常者互動或生活,其中的痛苦是難以用言詞來形容的。尤其對方與你生活互動緊密,對妳的一切狀況瞭若指掌,所以帶來的威脅與傷害更甚於陌生人潛在危險。我們可以從下列說明更了解親密關係中暴力的本質,進而改變一些錯誤觀念:
1.憤怒與暴力的差異在於,憤怒是一種感受而暴力是一種行動;憤怒仍能尊重彼此的界限而暴力則是逾越彼此的界線;憤怒並非意圖控制或傷害對方而暴力則是意圖控制或傷害對方。
2.施暴是一種故意行為,是一種有目的行為,意圖獲得或維持人際關係或其他社會互動中的控制權,並非完全衝動的或非理性的行為。在暴力下的控制,加害人獲得全面掌控權力快感,會得到「我比妳強、我能掌控妳」的價值尊嚴假像。暴力行動通常是侵入對方領域的界限,而使得對方的自主、尊嚴及自由度受到傷害。
3.施暴者由文化傳統中學習到固著男女互動關係與觀念,或在原生家庭中觀察父母錯誤的互動與相處模式。他對於親密關係者有自己固著的期待,要求對方要照自己意思去做。對方若不從,他會用下列方式讓對方屈從:
(1)身體暴力─拳打腳踢、打耳光、吐口水、捏身體、掐脖子、推倒壓制與拖行、拉頭髮、牙齒咬、綑綁、電擊、灌水、強制性交、以棍棒等武器傷害。
(2)威脅恐嚇─口語威脅、暗示威脅(有種妳再說)、姿勢威脅(拿出武器、揮舞拳頭、大聲吼叫)、監視追蹤、破壞其心愛物品、傷害她的寵物、傷害她的同學或室友、飆車嚇她、說要同歸於盡、用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騷擾。
(3)限制行動─不讓她外出、不讓她與親友聯絡、不准她用電話(電腦)、把她的證件金錢藏起來、偷聽她的電話、不准她去上學工作、不准她參與社團活動、不准她認識其他朋友、破壞她的交通工具 、把她鎖在家裡。
(4)精神虐待─語言暴力(刻薄挑剔、指責辱罵、諷刺嘲笑、用髒話羞辱、在眾人與親友故意指責、取難聽綽號)、不實指控、刻意忽視、限制睡眠飲食、沒有家庭責任(常徹夜不歸、不幫忙家事、不照顧小孩)、酗酒或使用毒品、傷害自己(讓她害怕與內疚) 、把她視為空氣(當作沒這人的存在、不聽她說、不回答問題)。
(5)經濟限制─賺錢卻不給家用、貪溺吃喝玩樂而傷害家中經濟、嗜賭、有重大花費(買房、買車或高級精品)卻不知會對方、對自己極度慷慨卻對配偶花費計較吝嗇、花費在酒精毒品過多、難以負擔家計卻不讓配偶外出工作。
(6)性的虐待─強迫對方與自己(或親友)發生性行為、強迫對方觀看色情刊物或電影、強迫對方觀看自己與她人性交、強迫對方用她不喜歡或難以忍受方式進行性活動、故意不和對方做愛、嫖妓、劈腿外遇、自己有性病仍傳染給她、。
所以我們知道施暴者可以選擇其他的方式宣洩憤怒情緒,但卻選擇傷害對方的暴力行為,其目的在駕御對方,彰顯自己的權力,威嚇對方,讓對方知道「我才是老大」,妳要聽我的,所以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核心問題是在「權力控制」。如果施暴者在外力介入阻止後仍認為自己有權施暴,那他的暴力言行只是暫時忍耐。而國家目前針對(前)夫妻、(前)男女朋友、(前)同居人若有上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被害人都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以公權力來保障自己人身、住居、工作與財產安全。若親密關係加害人有違反法院裁定的事實(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確實保護親密關係受威脅與傷害的一方。而親密關係間的暴力是學習來的,當然也可以透過學習改變。可藉由學習與教導讓曾經施暴者知道暴力帶來的負面影響、學習強調個人責任、協助其了解尊重行為對男女交往與婚姻帶來的好處,願意選擇非暴力方式去處理男女相處互動的問題,這也是政府進行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
所以同學在男女交往初期時,應避免身體上的接觸和金錢上的往來,留給自己多一些時間去觀察此人是否有暴力潛藏特異性格,千萬不要傳達不明確的訊息給對方,也不要忽略自己的直覺,在感覺不對勁,就要放慢交往腳步,若要安全脫身也相對比較容易。經過評估與觀察之後,假設決定離開對方,安全且和平地分手是最要注意的,不要讓對方感到有任何異樣,也不要刻意逃避對方,也不要用言語刺激與嘲笑,否則激怒對方則會帶給自己更多難以處理的麻煩,甚至惹來殺身之禍。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臨床心理科設計的危險人物評估量表,可提供同學在感情交往上取捨的參考:
01、他最近在學校或工作場所有犯規的紀錄(例如被懲戒、留級、休學、扣薪或開除等)。 |
02、他缺乏長期交往且親近、可信任的同性朋友。 |
03、他容易出現週期性、短暫且強烈的心情惡劣、易怒或焦慮的情緒。 |
04、他時常堅持己見,非常不容易妥協。 |
05、他最近跟父母、家人或朋友有過激烈的爭吵。 |
06、他最近有跟別人打過架(包括家人及不認識的人)。 |
07、他最近一再出現可能導致觸法的行為(例如損毀財產、騷擾他人…)。 |
08、他不太信任身邊的人(包括家人與親近的朋友)。 |
09、他最近有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如:自我傷害、撞頭、酗酒、使用毒品…)。 |
10、他不太關心自己的生命價值。 |
11、他開車或騎車時,出現一再超速、危險駕駛、時常車禍等情形。 |
12、他很少為父母與家人付出金錢或關心。 |
13、他不會因為自己的犯錯行為而感到自責。 |
14、他正面臨生活中的重大不如意事件。 |
15、他常常抱怨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
16、他最近常出現強烈且難以控制的憤怒情緒。 |
17、他幾乎沒有規劃自己的生活與未來發展。 |
18、他最近曾和老師或主管發生衝突。 |
19、他的言行舉動,常常是不經理性判斷,也不在乎後果。 |
20、他會一再的強烈要求身邊的人完全配合自己的需要。 |
21、即使受到責難與批評,他也顯得無動於衷。 |
22、他最近有企圖以武器(包括毒物、刀或棍棒等兇器)傷害別人。 |
23、他不太在乎自己的行為是否有損他人的權益或意願。 |
24、很少有人願意信任他,將他視為知心好友。 |
25、他很難允許伴侶有自己的意見與自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