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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 年 8 月 1 日公保字第 09600080 07B 號函,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申請輔助,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 年,至其起算點,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輔助之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